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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違反洗錢防制法傳票或是洗錢防制法起訴書,針對做筆錄以及辯護或答辯,要注意那些事情?
2024-05-04
收到違反洗錢防制法傳票或是洗錢防制法起訴書,針對做筆錄以及辯護或答辯,要注意那些事情?
113年11月2日更新1版
說明簡報影片看這裡:人頭帳戶違反洗錢防制法之說明
洗錢無罪案例
收到違反洗錢防制法的傳票,甚至是違反洗錢防制法起訴書,關於洗錢防制法的辯護或答辯,要注意那些事情?違反洗錢防制法會被關嗎?本文要說明的是交付帳戶幫助洗錢的情況,你的帳戶為什麼變成人頭帳戶,為什麼違反了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違反洗錢防制法會被判多久?怎樣算是洗錢?以下是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的說明分析:
一、洗錢被告怎麼辦:怎樣算是人頭帳戶?人頭帳戶跟詐騙有什麼關係?單純被騙提供人頭帳戶,又會犯什麼罪:
首先要強調的是,所有人都應該妥善保管自己的帳戶及帳號,避免因為自己的不小心而讓自己的帳戶及帳號成為他人的犯罪工具。依據金管會網站所公布之每季金融機構警示帳戶(也就是被作為收取詐騙款項使用的人頭帳戶)數目逐年攀升。也就是說,當被詐騙金額不斷膨脹的同時,被用做人頭帳戶的警示帳戶數量也在持續上升。因此如果可以杜絕人頭帳戶,將可讓詐騙集團沒有辦法收取及隱匿贓款,消滅詐騙案件。而被騙或因故提供人頭帳戶的人,跟詐騙犯罪之間究竟有什麼關係?詐騙集團無論用哪一種騙術來詐欺,為了達成拿到錢,又不要暴露身分的目的,就必須利用他人提供的人頭帳戶來隱匿或收取犯罪不法所得。因此在詐騙犯罪中,人頭帳戶可以說是不可缺少的犯罪工具。通常提供人頭帳戶的人,依情形可能會構成刑法詐欺罪以及協助洗錢的幫助犯。但如果沒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犯意,單純被騙提供人頭帳戶,又會犯什麼罪?這篇文章要說明的就是,人頭帳戶不起訴要賠錢嗎?洗錢防制法關於此部分的規定及最新修法內容。
二、只提供帳號會變人頭帳戶嗎?常見騙取人頭帳戶的方式:
理論上來講,如果只提供帳號而沒有交付提款卡及密碼,詐騙集團沒有辦法取得帳戶控制權,難以取得匯入帳戶的贓款。但是詐騙集團也常會使用其他話術,騙你把贓款領取出來給他們。例如:
(一)協助製造帳戶金流,增加貸款額度:
詐騙集團聲稱可以幫助製造金流、增加貸款額度,藉以騙取你的存簿、提款卡、密碼,而且你會發現自己的帳戶確實有金流不斷匯入,因此深信不疑。此時詐欺集團就會以此行為係要製造金流,美化帳戶等話術,請你協助提領並轉交款項,或協助轉帳匯款等。(二)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帳戶,協助公司進行資金操作:
詐騙集團聲稱可以提供工作,但需要求職者或員工提供帳戶,協助公司進行避稅或其他目的之資金操作,藉以騙取你的存簿、提款卡、密碼,而且你會發現自己的帳戶確實有金流不斷匯入,因此深信不疑。此時詐欺集團就會以這些款項係公司資金,美化帳戶等話術,請你協助提領並轉交款項,或協助轉帳匯款等。(三)租借帳戶進行球板、賭博彩金、虛擬貨幣交易、匯兌或節稅等藉口,提供對價取得帳戶:
另一種常見的情況,就是用球板、賭博彩金、虛擬貨幣交易、匯兌或節稅做為藉口,向帳戶所有人租借帳戶,或提供帳戶並協助領款。三、洗錢防制法針對交付帳戶的增訂規定?提供帳戶犯了什麼罪?洗錢判多久?洗錢防制法判多久?洗錢防制法可以易科罰金嗎?洗錢防制法可以緩刑嗎?人頭帳戶關幾年?什麼是告誡帳戶?
(一)把自己或別人(親友)的帳戶、帳號提供給別人使用,且有收受金錢對價、交付帳戶三個以上,或曾經由警察機關開立告誡書後五年內又再發生的情形,目前依據洗錢防制法規定,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法條內容―洗錢防制法第22條(修正前第15之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四、帳戶被當人頭帳戶怎麼辦?要怎麼應對處理?能否從洗錢防制法針對交付帳戶的立法理由獲得答辯立論基礎?以下是洗錢防制法重點整理以及立法理由整理節錄:
(一)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爰此,於第一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
(二)本條所謂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係指將帳戶、帳號之控制權交予他人,如單純提供、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委託他人代為領錢、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等,因相關交易均仍屬本人金流,並非本條所規定之交付、提供「他人」使用。
(三)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惟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併此敘明。
(四)考量現行實務上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之原因眾多,惡性高低不同,應採寬嚴並進之處罰方式。是以,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以達教育人民妥善保管個人帳戶、帳號法律上義務之目的,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者,應再重新予以告誡。同時,為有效遏止人頭帳戶、帳號問題,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針對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增訂獨立處罰之意旨,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者,應科以刑事處罰,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五)為有效解決人頭帳戶、帳號問題,除第二項行政罰及第三項刑罰規定外,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亦應以風險為本,針對違反第一項規定之高風險客戶,於一定期限內暫停或限制此類客戶之舊有及新有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以降低再犯風險,爰增訂第五項。
五、如果遭調查或被起訴違反洗錢防制法,要注意哪些事情?如何答辯才能獲得洗錢防制法無罪判決,或者符合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
(一)在構成要件部分有無可以答辯的著力點。
1.是否明知,有無未必故意,能否說明並無幫助犯罪故意。2.有無提供帳戶,有無交付提款卡及密碼,控制權有無移轉。
(二)有無自首規定之適用。
在提供帳戶或協助領款過程中,是否發現有異而主動報警,協助追查。(三)是否有犯罪所得,有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提供帳戶或協助領款過程,有無獲得利益或報酬,是否考慮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四)是否符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的要件。
是否在案發後坦承全部客觀事實,如果檢察官未詢問而無自白機會,仍可適用自白減刑規定。(五)是否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六)法條內容―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犯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