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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違反洗錢防制法傳票或是洗錢防制法起訴書,針對做筆錄以及辯護或答辯,要注意那些事情?

2024-05-04


收到違反洗錢防制法傳票或是洗錢防制法起訴書,針對做筆錄以及辯護或答辯,要注意那些事情?

113年11月2日更新1版

說明簡報影片看這裡:人頭帳戶違反洗錢防制法之說明

 

洗錢無罪案例

收到違反洗錢防制法的傳票,甚至是違反洗錢防制法起訴書,關於洗錢防制法的辯護或答辯,要注意那些事情?違反洗錢防制法會被關嗎?本文要說明的是交付帳戶幫助洗錢的情況,你的帳戶為什麼變成人頭帳戶,為什麼違反了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違反洗錢防制法會被判多久?怎樣算是洗錢?以下是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的說明分析:


人頭帳戶的定義與風險
 

一、洗錢被告怎麼辦:怎樣算是人頭帳戶?人頭帳戶跟詐騙有什麼關係?單純被騙提供人頭帳戶,又會犯什麼罪


    首先要強調的是,所有人都應該妥善保管自己的帳戶及帳號,避免因為自己的不小心而讓自己的帳戶及帳號成為他人的犯罪工具。依據金管會網站所公布之每季金融機構警示帳戶(也就是被作為收取詐騙款項使用的人頭帳戶)數目逐年攀升。也就是說,當被詐騙金額不斷膨脹的同時,被用做人頭帳戶的警示帳戶數量也在持續上升。因此如果可以杜絕人頭帳戶,將可讓詐騙集團沒有辦法收取及隱匿贓款,消滅詐騙案件。而被騙或因故提供人頭帳戶的人,跟詐騙犯罪之間究竟有什麼關係?詐騙集團無論用哪一種騙術來詐欺,為了達成拿到錢,又不要暴露身分的目的,就必須利用他人提供的人頭帳戶來隱匿或收取犯罪不法所得。因此在詐騙犯罪中,人頭帳戶可以說是不可缺少的犯罪工具。通常提供人頭帳戶的人,依情形可能會構成刑法詐欺罪以及協助洗錢的幫助犯。但如果沒有幫助詐欺或洗錢的犯意,單純被騙提供人頭帳戶,又會犯什麼罪?這篇文章要說明的就是,人頭帳戶不起訴要賠錢嗎?洗錢防制法關於此部分的規定及最新修法內容。
 

二、只提供帳號會變人頭帳戶嗎?常見騙取人頭帳戶的方式


    理論上來講,如果只提供帳號而沒有交付提款卡及密碼,詐騙集團沒有辦法取得帳戶控制權,難以取得匯入帳戶的贓款。但是詐騙集團也常會使用其他話術,騙你把贓款領取出來給他們。例如:

()協助製造帳戶金流,增加貸款額度

    詐騙集團聲稱可以幫助製造金流、增加貸款額度,藉以騙取你的存簿、提款卡、密碼,而且你會發現自己的帳戶確實有金流不斷匯入,因此深信不疑。此時詐欺集團就會以此行為係要製造金流,美化帳戶等話術,請你協助提領並轉交款項,或協助轉帳匯款等。

()要求求職者或員工提供帳戶,協助公司進行資金操作

    詐騙集團聲稱可以提供工作,但需要求職者或員工提供帳戶,協助公司進行避稅或其他目的之資金操作,藉以騙取你的存簿、提款卡、密碼,而且你會發現自己的帳戶確實有金流不斷匯入,因此深信不疑。此時詐欺集團就會以這些款項係公司資金,美化帳戶等話術,請你協助提領並轉交款項,或協助轉帳匯款等。

()租借帳戶進行球板、賭博彩金、虛擬貨幣交易、匯兌或節稅等藉口,提供對價取得帳戶:

    另一種常見的情況,就是用球板、賭博彩金、虛擬貨幣交易、匯兌或節稅做為藉口,向帳戶所有人租借帳戶,或提供帳戶並協助領款。

洗錢防制法的新規定

三、洗錢防制法針對交付帳戶的增訂規定?提供帳戶犯了什麼罪?洗錢判多久?洗錢防制法判多久?洗錢防制法可以易科罰金嗎?洗錢防制法可以緩刑嗎?人頭帳戶關幾年?什麼是告誡帳戶?

 

()把自己或別人(親友)的帳戶、帳號提供給別人使用,且有收受金錢對價、交付帳戶三個以上,或曾經由警察機關開立告誡書後五年內又再發生的情形,目前依據洗錢防制法規定,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內容―洗錢防制法第22(修正前第152)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四、帳戶被當人頭帳戶怎麼辦?要怎麼應對處理?能否從洗錢防制法針對交付帳戶的立法理由獲得答辯立論基礎?以下是洗錢防制法重點整理以及立法理由整理節錄:


()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爰此,於第一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

()本條所謂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係指將帳戶、帳號之控制權交予他人,如單純提供、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委託他人代為領錢、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等,因相關交易均仍屬本人金流,並非本條所規定之交付、提供「他人」使用。

()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惟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併此敘明。

()考量現行實務上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之原因眾多,惡性高低不同,應採寬嚴並進之處罰方式。是以,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以達教育人民妥善保管個人帳戶、帳號法律上義務之目的,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者,應再重新予以告誡。同時,為有效遏止人頭帳戶、帳號問題,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針對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增訂獨立處罰之意旨,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者,應科以刑事處罰,爰為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為有效解決人頭帳戶、帳號問題,除第二項行政罰及第三項刑罰規定外,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亦應以風險為本,針對違反第一項規定之高風險客戶,於一定期限內暫停或限制此類客戶之舊有及新有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以降低再犯風險,爰增訂第五項。

洗錢防制法的答辯策略與方向

 

五、如果遭調查或被起訴違反洗錢防制法,要注意哪些事情?如何答辯才能獲得洗錢防制法無罪判決,或者符合洗錢防制法減刑規定

 

()在構成要件部分有無可以答辯的著力點。

1.是否明知,有無未必故意,能否說明並無幫助犯罪故意。
2.有無提供帳戶,有無交付提款卡及密碼,控制權有無移轉。
 

()有無自首規定之適用。

    在提供帳戶或協助領款過程中,是否發現有異而主動報警,協助追查。
 

()是否有犯罪所得,有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提供帳戶或協助領款過程,有無獲得利益或報酬,是否考慮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是否符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的要件。

    是否在案發後坦承全部客觀事實,如果檢察官未詢問而無自白機會,仍可適用自白減刑規定。
 

()是否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法條內容―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犯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六、如果希望獲得洗錢防制法無罪判決,如何從目前法院實務見解得到有利答辯依據

 

()本條之增訂,乃針對司法實務上關於提供人頭帳戶行為之案件,常因行為人主觀犯意不易證明,致有無法論以幫助洗錢罪或幫助詐欺罪之情形,乃以立法方式管制規避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截堵處罰漏洞。

    1126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6日施行之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2規定關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行政處罰,並於該條第3項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即逕科以刑事處罰。揆諸其立法理由二載敘:「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之旨,可見本條之增訂,乃針對司法實務上關於提供人頭帳戶行為之案件,常因行為人主觀犯意不易證明,致有無法論以幫助洗錢罪或幫助詐欺罪之情形,乃以立法方式管制規避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截堵處罰漏洞。易言之,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關於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規定,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時,始予適用。倘能逕以相關罪名論處時,依上述修法意旨,即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以該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不再適用該條項規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5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洗錢罪之幫助犯。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嗣後被害人雖匯入款項,然此時之金流仍屬透明易查,在形式上無從合法化其所得來源,未造成金流斷點,尚不能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之作用,須待款項遭提領後,始產生掩飾、隱匿之結果。又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應以嚴謹的嚴格證明標準加以認定,不宜過度寬鬆的適用該等刑罰規範,導致破壞刑罰正當性基礎與刑法謙抑原則。

    按人民為權利主體,享有基本人權與人性尊嚴,任何人不得恣意侵害他人,而人民由個人出發、組成家庭、結合成社會群體,進而發展成國家,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家庭、與社會群體、與國家間之權利、利益衝突,此時,個人之權利與利益即須要進行一定程度之節制、退讓,以在最大限度範圍內達成保障每個人民基本人權與人性尊嚴之目的,而此,即為國家設置機關、制訂法律之所由。換言之,國家制度之健全與妥善運作、社會秩序與公眾安全、以及個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自由、人格..等基本人權,均有賴法律予以制度性保障,只有於行為人侵害上揭法律所欲保護之權利、利益(即「法益」)時,方允許法律予以一定之嚇阻、制裁。又因為行為人違反法律規範、侵害他人(含社會、國家)權利、利益之方式、態樣繁多,侵害程度亦有不同,究竟要課與行為人何種責任、處罰,即應從法律所欲保護之法益、行為人違法態樣與程度,衡酌比例原則【即合適性原則(採取的手段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原則(各種手段中,必須選擇對權利侵害程度最小的手段)及狹義比例原則(手段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目的所欲達成的利益)】選擇最妥適之方式進行規範,所以法律規範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區分;又由於刑罰之手段(罰金、拘役、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死刑),係採取由國家以行政高權強制力剝奪或限制人民基本權(財產、自由、生命)之方式進行,故在選擇刑罰手段之刑事立法上,合適性原則應轉化為「恣意刑罰之禁止」;必要性原則要求「刑罰謙抑」,即,如果能以行政秩序罰手段達到目的,就不必以刑罰臨之【此即刑法謙抑原則】;狹義比例原則乃強調,縱使肯認刑罰之必要性,亦應進一步考量所採取之刑罰是否過度嚴苛,即「殘虐刑罰之禁止」。是國家要對人民之行為發動刑罰制裁,必須人民之行為已侵害法益,且侵害法益之方式與程度已達須以刑罰加以抑制,而別無適當方法可以防制之程度。易言之,國家刑罰權之正當性基礎,在於「行為人之行為已造成法益之侵害」,倘若行為人之行為尚未造成法益侵害,原則上應不允許國家對人民科處刑罰。但因部分行為倘若遂行,所發生之法益侵害程度甚為嚴重,為避免最終法益之嚴重侵害,始例外由法律以預備犯或禁止規範之方式,對於行為人僅屬預備階段之行為、或是違反禁止規範之行為加以處罰,惟此等將刑罰擴及法益實際侵害行為前之預備或其他行為之刑罰規範,要能通過比例原則審查,必須其所欲預防之法益侵害嚴重且重大,且行為人之行為確實創造了法律所要預防之法益侵害風險,故於適用該等法規範時,就法律解釋與事實涵射,自不能跳脫其立法目的。從而,於個案評價行為人之行為是否為該當此等法規範之行為時,就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判斷上,自應以嚴謹的嚴格證明標準加以認定,不宜過度寬鬆的適用該等刑罰規範,導致破壞刑罰正當性基礎與刑法謙抑原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金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

()應包括①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戶、虛擬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②行為人交付、提供金融帳戶、虛擬帳號予他人之目的在將金融帳戶、虛擬帳號之控制權給予他人,讓該他人可以自由控制使用該金融帳戶、虛擬帳號、③行為人提供、交付他人使用之金融帳戶、虛擬帳號合計3個以上、且④行為人對於上開客觀要件具有主觀故意。另若行為人提供、交付他人使用金融帳戶、虛擬帳號若具有正當理由,則因具有阻卻違法事由,阻卻違法而不構成本條犯罪。

    惟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1項、第3項第2款係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違反第一項規定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另參酌該條增訂之立法理由「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爰此,於第一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又本條所謂『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係指將帳戶、帳號之控制權交予他人,如單純提供、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委託他人代為領錢、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等,因相關交易均仍屬本人金流,並非本條所規定之交付、提供『他人』使用。另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 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惟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可知,就行為人交付帳戶供他人使用之行為,於無法證明被告具有幫助犯罪故意之情況下,該條規定僅於行為人交付帳戶給他人使用且符合該條第3項明訂之要件時,始得對行為人科處刑罰;又為避免打擊面不當過大,復於第1項但書設計阻卻違法事由(即具有正當理由而交付)。易言之,於行為人交付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下稱金融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下稱虛擬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犯罪構成要件,應包括①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戶、虛擬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②行為人交付、提供金融帳戶、虛擬帳號予他人之目的在將金融帳戶、虛擬帳號之控制權給予他人,讓該他人可以自由控制使用該金融帳戶、虛擬帳號、③行為人提供、交付他人使用之金融帳戶、虛擬帳號合計3個以上、且④行為人對於上開客觀要件具有主觀故意。另若行為人提供、交付他人使用金融帳戶、虛擬帳號若具有正當理由,則因具有阻卻違法事由,阻卻違法而不構成本條犯罪。從而,倘若行為人對於上揭①②③所示客觀構成要件不具主觀故意(欠缺知與欲,包括欠缺對該等客觀事實之全部認識亦無意為該客觀行為、或未預見該客觀事實、或雖預見該客觀事實,但確信不會發生等),此亦是立法理由所言「惟倘若行為人受騙而對於構成要件無認識時,因欠缺主觀故意,自不該當本條處罰」等語之所憑。如此解釋適用該條規定,更深層的意義在於:國家不能制訂法律處罰犯罪之被害人,此乃國家刑罰權正當性的基礎,倘若行為人係遭受詐騙陷於錯誤而交付3個以上金融帳戶、虛擬帳號予他人,但行為人並無將該等帳戶、帳號提供給他人使用之意,即便嗣後該等帳戶、帳號遭他人供作詐騙人頭帳戶使用,亦不能反過來課責遭詐騙之被害人即行為人,否則,不啻是國家以法律處罰未能完善自我保護之被害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