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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關於車禍肇事責任比例,實務常見疑義二:因車道縮減偏移造成碰撞
2024-02-04
車禍事故,關於車禍肇事責任比例,實務常見疑義二:因車道縮減偏移造成碰撞
簡報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vzMkXZYknvE
我騎乘機車直行,前方機車因為道路縮減而往左偏,導致我來不及反應而撞上,此時我是否必須負擔肇事全責?或是對方也有車禍肇事責任?肇事責任比例怎麼看?
壹、關於肇事責任比例與車道縮減偏移,應該先了解的相關問題:
關於肇事責任多久出來、車禍肇事責任判定程序、肇事責任比例賠償分擔方式,請參考:肇事責任判定程序與賠償比例問題說明
貳、實務常見疑義二:因車道縮減偏移造成碰撞:
一、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項第4款、第6款規定:「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因此被告縱因車道縮減而往左靠,必須禮讓直行車以及內車道之車輛先行。而告訴人顯然是直行於內車道之車輛,被告必須小心禮讓告訴人先行,而非逕自靠左進而造成本件事故。二、關於交叉路口車道問題:
1.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因此,縱使交叉路口沒有車道線,仍應遵守直行車道之車輛、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之規定。
2.則依前開規定,告訴人與被告分別騎乘機車從車道較多之民生路二段,通過民生路二段與縣民大道2段交岔路口,進入車道縮減、車道數較少之路段,自應依據前開規定「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依據前開規定,被告屬於通過交叉路口之非直行車、外側車道車,本即應注意後方之直行車、內側車,負有注意義務。
二、雙方行駛於相同車道,或者交叉路口沒有畫設車道線,行為人往左偏行仍有注意後方車輛之義務:
1.按為提昇交通工具效能以促進交通快捷迅速,並兼顧維護交通秩序以保障公眾行的安全,凡參與交通之車輛駕駛人、行人及其他使用道路者,均負有預防危險發生之注意義務,故任何駕駛人、行人或其他使用人,均可信賴其餘參與交通或使用道路者,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互相採取謹慎注意之安全行為。本此信賴原則,任一參與交通或使用道路之人並無必須預見其他參與交通或使用道路者之違規或不安全行為,以防止事故發生之注意義務;如信賴他人因遵守交通規則將為一定行為,而採取相對應之適當措置時,即可認已盡其注意義務。然於有充分餘裕得以迴避事故之發生者,既尚能在於己無損之情況下,採取適當舉措以避免損害他人之生命、身體及其他財產利益,基於社會相當性之考量,始有防免事故發生之注意義務(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判決意旨參照)。2.又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在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時,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94條第1項、第97條第2項、第98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雖法條就『變換車道或進入同一車道應注意安全距離並讓直行車先行』、『不得任意變換車道』係規範汽車在雙向二車道或四車道內『變換車道』行駛之情形,惟考其立法意旨,乃在明定駕駛人之注意義務及路權歸屬,強調車輛駕駛人負有不因自己駕駛行為所產生之風險,成為肇致其他用路人危害之積極條件之義務,促使駕駛人謹慎變換車道,以維行車安全;而同一車道內,通常可容納汽車與機慢車或數輛機慢車通行,縱僅在同一車道內偏移或改變原來行進方向,因改變原來穩定之行車環境,以致伴隨產生與週遭行進人車碰撞之危險,亦應課予該駕駛人隨時注意操控車輛行進方向,如有偏移或改變原來行進方向之必要,自應先注意四周之車輛,禮讓其他直行車優先通行,並保持足以防免碰撞發生之安全距離之義務,避免任意左右偏移變換行車路線,以致行駛於四周車輛無法即時反應,恐有閃避不及而發生擦撞之風險。是縱僅在同一車道內偏閃、變換行向,亦與變換車道無異,即在同一車道內偏閃、變換行向,依上開規定意旨,亦應注意與後車間安全距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71號刑事判決可供參考。
3.承上,交通規則之目的,係在明定駕駛人之注意義務及路權歸屬,強調車輛駕駛人負有不因自己駕駛行為所產生之風險,成為肇致其他用路人危害之積極條件之義務,促使駕駛人謹慎變換車道,以維行車安全。原處分也認定被告在通過路口時必須往左靠行,則被告自應擔負「不因自己駕駛行為所產生之風險,成為肇致其他用路人危害之積極條件」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