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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關於車禍肇事責任比例,實務常見疑義一:右側超車導致碰撞

2024-02-03

車禍肇事責任比例案例事實:

我已經打右邊方向燈靠邊(或右轉),後方機車直接撞擊我的右後方(或右方),右側超車導致碰撞,此時我是否必須負擔肇事全責?或是對方也有車禍肇事責任?肇事責任比例怎麼看?
車禍事故肇事責任比例_右側超車導致碰撞

壹、應該先了解的相關問題:

一、肇事責任多久出來,車禍肇事責任判定程序:

肇事責任鑑定流程

(一)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簡稱為初步分析研判表或初判表,此為警察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經過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所做的分析研判。雖然是事故發生初始所製作,但僅做為參考而非車禍肇事責任之最終判斷。如有爭議仍可聲請進行鑑定。
附註: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二)鑑定意見書(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

1.鑑定程序:
(1) 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
(2) 必要時得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
(3) 製作案情摘要及印(繪)製現場圖分送各委員先行研究。
(4) 召開鑑定會議:書面通知當事人列席,並得視案情需要邀請必要人員列席(例如車輛所有人及關係人、現場目擊證人、現場處理之憲警單位人員及相關機關(構)人員、專家學者、其他有關機關之專業人員) ,當事人死亡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列席鑑定會議時,得由其家屬或檢具委託文件之代理人列席。
2.鑑定意見書:
應載明下列事項:
(1)囑託(申請)者。
(2)當事人。
(3)一般狀況。
(4)肇事經過。
(5)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6)其他。
(7)鑑定意見。
3.鑑定意見內容:
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1)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2)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3)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
4.救濟程序—申請覆議:
(1)自行申請鑑定—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
(2)地檢署囑託鑑定—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該轄區覆議會覆議。

(三)覆議意見書(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

1.覆議會議—書面審查為原則:
(1)分析研判案情,必要時進行現場會勘及資料蒐集。
(2)必要時函請處理機關及相關機關(構)提供有關資料。
(3)製作案情摘要及印(繪)製現場圖分送各委員先行研究。
(4)覆議會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2.覆議案件不得作成二個以上之不同結論,如無法做成結論時,由工作人員針對各委員意見再調查分析,提下次會議討論。
3.覆議意見書:
(1)囑託(申請)者。
(2)當事人。
(3)一般狀況。
(4)肇事經過。
(5)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6)其他。
(7)覆議意見。
4.覆議意見內容:
(1)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2)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3)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肇事次因表示之。
(4)無法做成決議時,得將分析意見提供囑託之司法機關或申請人參考,並副知原鑑定單位。
(四)參考法規: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45

二、肇事責任比例賠償,肇事責任7比3怎麼賠:

(一)在刑事過失傷害案件,只要有過失就會成立。而在民事請求賠償案件,則要看雙方肇事責任比例,決定賠償的比例與金額。法律依據是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二)而在保險賠償及法院實務上,通常以肇事主因、次因來判斷責任比例。

1.二車事故時,肇事原因為單方負全部肇事責任,則肇事責任比例100%;同為肇事原因者,肇事責任比例 50%;互有肇事主、次因時,肇事主因者分攤肇事責任比例70%,次因者分攤肇事責任比例 30%。但法院可依實際個案個別認定。
2.三車事故時,肇事原因為單方者負全部肇事責任,肇事責任比例100%;各車均有肇事原因時,單一肇事主因者分攤肇事責任比例70%,其餘二車有肇事次因者,平均分攤肇事責任比例30%,僅一車有肇事次因者分攤肇事責任比例 30%,另一車則無須負擔肇責。二車有肇事主因者,平均分攤肇事責任比例70%,一車有肇事次因者分攤 30%。另四車以上事故案件,可參照上述原則分攤肇責,惟有肇事主因者,分攤肇責後,不得低於僅有肇事次因者。但法院可依實際個案個別認定。

(三)依照上列說明,如果鑑定意見認為一方為肇事主因、另一方為肇事次因,則通常保險及法院判決,會以肇事責任比例70%及30%分配賠償比例。

 

貳、實務常見疑義一:右側超車導致碰撞:

一、實務常見車禍型態:

前車已經打右邊方向燈靠邊(或右轉),後方機車直接撞擊前車的右後方(或右方),此時前車是否必須負擔肇事全責?或是後車也有車禍肇事責任?肇事責任比例怎麼看?

二、常見狀況:前車右轉未注意後方車輛。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因此,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所以在兩個車道,或是設置有機慢車優先道的情形,汽車(或機車)於交岔路口處右轉彎(或靠右)時,常會遭遇許多直行機車,此時右轉或靠右車輛必須依照上開規定,暫停於外側快車道上等待直行機車優先通過。等到有足夠的安全空間,才能右轉或靠邊。此時,如果因未禮讓而發生交通事故,司法實務通常會認為右轉的汽車(或機車)沒有禮讓直行機車先行,判定前車駕駛為肇事主因,可能因此涉犯過失傷害罪,並且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參考:民事賠償判決理由節錄: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7款、民法第2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上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沿永康區中華路機慢車優先道直行,行經該路段與中正南路口時,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與被告駕駛之汽車發生碰撞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20號刑事案件之警卷內有關上開車禍之調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附卷可參,且本件經送請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亦認「○○○駕駛自用小客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有該會南鑑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在卷可憑,堪認原告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亦有過失甚明。本院審酌兩造之上開過失情節,認被告、原告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分別負擔70%、30%過失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33萬2,276元(474,680×0.7=332,276),應屬有據。

三、特殊狀況:肇事現場僅有單一車道。

車禍肇事責任比例_右側超車單一車道
(一)前項說明,主要是在前車與後車行駛在不同車道的情況下。但現在司法實務上,針對行駛在同一車道的情形,常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其思考邏輯在於,行駛在同一車道的情形,後車行駛在後,應該要遵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定的超車方式。因此在兩車前後行駛的正常情況下,前車右轉或右靠,理論上不應有後方的直行車前來發生碰撞。實務上甚至有因此認為前車完全沒有肇事責任的案例。
(二)參考:民事判決前車免賠理由節錄:
1.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形;如汽車係前後於同一車道行駛,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含前後行駛、超車、並行等),即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之規定,不生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之問題,此有交通部98年2月5日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98年7月3日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101年10月30日交路字第1010034980號函可資參照。
2.經查:OOO於案發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行駛於新北市泰山區泰林路上,當時OOO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從OOO後方行駛而來,兩車逐漸向右併行,其後OOO繼續前行漸向右行駛,於右轉之際與OOO發生碰撞,導致OOO遭撞進路旁加油站出入口,業經本院於110年11月23日勘驗明確(見本院卷第97頁至第100頁,下稱第一次勘驗),則OOO、OOO於系爭車禍發生前,既為同一車道之前、後車,OOO自無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暫停禮讓OOO之義務,是OOO辯稱雙方行駛於同一車道,其無禮讓OOO直行後車義務等語,應屬可採。
3.OOO另主張依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案發當時OOO行駛於1.8公尺之機車道,與OOO行駛於3.6公尺之車道不同云云,然OOO於系爭車禍發生前與OOO行駛於同一車道,業如前述,縱OOO一度行駛於該車道右側邊線上,然該邊線為紅色實線,並非白色實線,有OOO因系爭車禍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第一審108年11月19日勘驗筆錄為憑(見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5號卷第46頁),顯見OOO所行駛之位置為道路邊線,而非快慢車道分隔線,OOO主張兩造行駛於不同車道,有轉彎車禮讓直行車規定之適用,顯有誤會而不可採。

參、行政機關函釋:

發文字號:交通部101.10.30.交路字第1010034980號函

公(發)布日: 101.10.30
本  文: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款之適用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101年9月9日中院彥刑穩101交易433字第96620號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係定有明文,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依同條第1項第2款規定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先行,如無劃分幹、支線道之情形時,則少線車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至如屬車道數相同情形時,則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再若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則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合先說明。
三、爰如屬於無號誌且無劃分幹、支線道且車道數相同之交岔路口,則係適用前揭說明所述「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情形,至於貴法院所詢同一車道且同向行駛之二車輛,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於本部98年2月5日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如附件1)說明三及98年7月3日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如附件2)說明二乙明確說明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1項規定,並不生同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疑義課題。
四、另所詢旨揭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之適用乙節,經查上開規定除於對向車道車輛之適用外,於號誌化路口紅燈允許右轉車輛與橫向直行車輛等之情形,均有上開規定之適用,併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