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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扶養義務相關規定及如何免除扶養義務。
2024-01-19
什麼叫做免除扶養義務?面對自幼從未謀面的長輩,突然要求扶養,或是收到社會局通知要支付療養院或醫療費用,如何免除扶養義務?
(20240630更新一版)♦♦♦簡報影片點這裡♦♦♦
一、案例事實:
生父或生母在當事人年幼時即離家,未善盡扶養當事人之責任。尤有甚者,更有當事人自幼從未謀面,生父或生母年邁貧病而由社會局安排救助之後,才由社會局出面要求負擔相關費用。面對此種情形,你要如何免除扶養義務?能否拒絕負擔這筆費用?
二、關於這個問題,你必須要知道,而我們在此要說明的是:
(一)關於扶養之相關規定及定義。
(二)誰可以要求你扶養,你必須優先扶養的對象。
(三)如何免除扶養義務?如果無法免除,如何減輕扶養義務。
(四)如何證明無扶養?關於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法律規定以及實務案例。
三、關於扶養之相關規定及定義:
民法親屬編特別在第五章(§1114至§1121)制定扶養的相關規定,分別規定哪些親屬彼此間互相負擔扶養的義務、誰有優先受扶養或扶養的權利及義務、接受扶養的條件、以及我們在這裡所要討論的,什麼情況可以請求法院免除或減輕自己的扶養義務。(一)誰可以要求你扶養?
依據民法第1114條的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也就是你跟父母、祖父母之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也就是你跟岳父母、公婆之間)、兄弟姊妹相互間(也就是你跟兄弟姊妹之間)、家長家屬相互間(你跟同住親屬之間)。(二)你必須優先扶養的對象,也就是可以優先請求你扶養的人。
依據民法第1116條的規定,如果你的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全部親屬,你必須扶養親屬的優先順序如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父母、祖父母)。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孫子女)。三、家屬(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四、兄弟姊妹。五、家長(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六、夫妻之父母。七、子婦女婿。
(三)請求你扶養的人,必須符合的條件。
此外,法律也有規定特定情形下,才能要求扶養義務人負擔扶養義務,也就是必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法1117條),但如果請求扶養者是直系血親尊親屬,也就是你的父母、祖父母要求你履行扶養義務,他們只須符合無謀生能力的條件,而不需要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此外,為了平衡受扶養權利人的權利與扶養義務人的生計,法律也特別規定扶養義務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民法1118條),但是如果請求扶養者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就只能減輕扶養義務而不能完全免除。至於扶養的方式及程度,也就是食衣住行的品質,則是依據受扶養權利者的實際需要、以及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背景來決定(民法第1119條)。四、如何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依照前面的說明,直系血親間、夫妻之間、兄弟姊妹間、家長家屬間,彼此之間都有扶養義務。然而一般人最常遇到的,自然就是對自己子女及父母的扶養義務。但是,實務上常有父母生下子女後,並未善盡扶養責任,甚且有暴力相向、惡意遺棄、長期未為聞問之情形。(一)可以請求減輕扶養義務的情形:
1.受扶養權利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2.受扶養權利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二)可以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的情形: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三)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四)如何證明無扶養:
實務上常見的證據方法,包含證人(長輩)、過往施暴或離婚之法院文件、戶籍資料、入出境紀錄、國稅局所得紀錄等。至於是否情節重大,則必須依照實務常見事由,進行論述與證明。四、補充說明:
(一)關於生活費的計算:
基本生活費如何計算?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怎麼計算?通常可參考前一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基準。即使每月有固定收入,只要收入金額與實際生活必要開銷差距過大,還是可能被認定為不足以維持生活。(二)關於無謀生能力之認定—無謀生能力認定標準、無謀生能力定義、以及無謀生能力扶養:
1.依據司法實務見解,無謀生能力指無工作能力,或「有工作能力但不能期待其工作」之情形,例如:因照顧年幼子女而無法外出工作、因就讀大學研究所尚未畢業而無法工作、因經濟狀況失業而難以再就業…等。2.另外,財政部所訂定「規範扶養親屬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亦可作為補充參考:
(1)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B.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7 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C.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2)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 60 歲直系尊親屬有下列條件之一,亦屬前點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A.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本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4 條規定公告該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者。
B.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之病人。
(3).廢止本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 號函。
(三)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應該如何舉證—免除扶養義務案件之勝訴關鍵:
如何聲請減輕/免除扶養義務?如何舉證扶養?如何舉證未盡扶養義務?以下列舉幾種免除扶養義務勝訴案例的常見舉證方法:1.如何證明沒有扶養事實?離家多年沒有扶養家庭:戶籍資料、戶籍遷徙紀錄、入出境紀錄、勞保投保紀錄、國稅局繳稅及所得紀錄等。
2.如何證明過去施暴紀錄:施暴或離婚之法院判決、保護令核發紀錄、前科紀錄等。
3.奢侈浪費根本無法維持家計:卡費紀錄、欠債證明、法院文件、聯合徵信紀錄等。
4.其他免除扶養義務勝訴案例常見舉證方法:親戚朋友等證人、往來書信或其他文書。
上述物證,均對於免除扶養義務案件的舉證有很大幫助,將會成為免除扶養義務案件影響勝敗的重要關鍵。
延伸閱讀:免除扶養義務怎麼寫?
(四)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扶養義務人如果有數人,皆有扶養義務則應依據法律規定認定扶養順序。主要是以親屬關係遠近來做排序;如果有先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後順位的扶養義務人即無須負擔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則依其經濟能力酌定分擔義務。亦即依照其經濟能力來訂定應該分擔之金額。(五)受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根據民法第1116條、第1116條之1的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人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六)扶養的程度與方法:
民法第1119條、第1120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受扶養權利者患病時,必須支出之醫藥費用,為維持生活所需要之費用,定扶養之程度,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九條之規定,既應參酌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則此項費用之供給,自在扶養義務範圍之內。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121號判例意旨足參。意即被繼承人生前所花用之疾病醫療費用、長期照顧費用、安養及就養費用、健保保費等,依上揭判例意旨,均應認定為扶養費用之一部。扶養的方法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協議,如果不能協議,則由親屬會議定之。扶養費的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可以向法院聲請而由法院決定。五、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第1114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2.民法第1115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3.民法第1116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人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4.民法第1116條之1: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5.民法第1116條之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6.民法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7.民法第1118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8.民法第1118條之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