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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能否請求檢察官傳喚有利證人?
2023-12-15
刑事案件關於傳喚證人相關規定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之1、第178條第1項規定: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條、第64條規定:
又按「證人傳票中待證之事由一欄,僅表明與何人有關案件作證即可,不須明白告知到場作證之事實,以免發生串證而失發見真實之旨」、「證人必須到場親自陳述,雖有不得已情形,亦須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訊問,其僅以書面代陳述者,不得作為證據採用,但應注意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又證人委託他人代表受訊,既非親歷之人,亦不得視為合法證言」。
三、前開法律及行政命令,均在律定證人應作證之義務及其傳喚到庭之程序,俾利查明事實嚇阻犯罪。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二、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1條、第64條規定:
又按「證人傳票中待證之事由一欄,僅表明與何人有關案件作證即可,不須明白告知到場作證之事實,以免發生串證而失發見真實之旨」、「證人必須到場親自陳述,雖有不得已情形,亦須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訊問,其僅以書面代陳述者,不得作為證據採用,但應注意傳聞法則之例外規定。又證人委託他人代表受訊,既非親歷之人,亦不得視為合法證言」。
三、前開法律及行政命令,均在律定證人應作證之義務及其傳喚到庭之程序,俾利查明事實嚇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