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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離婚、遺產、監護宣告等家事糾紛時候如何提出請求

2023-12-09

家事糾紛如何提出請求
一、依據家事事件法規定向專屬管轄之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書狀。

二、書狀應記載事項:
() 當事人
(1)當事人為自然人者,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2)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3)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 應受判決或聲請裁定事項的聲明意旨及原因事實
()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 法院。
()日期。

三、書狀宜記載事項: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等。
()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的事項。
()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當事人間有無共同未成年子女。
()當事人間有無其他相關事件繫屬於法院。

四、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五、繳納裁判費。

六、家事事件依據「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區分為不同處理流程:
() 甲類、乙類、丙類及其他家事訴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訴訟編之規定。
()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非訟編之規定。
()各類事件之區分:
   甲、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乙、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丙、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丁、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戊、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七、家事事件的特色-起訴之後先經過調解,可以兼顧情感維護並節省勞力時間費用。
()除了監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保護令事件等家事事件法第3規定的丁類事件以外,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後,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家事事件調解的時候,案件事實相牽連的家事訴訟以及家事非訟事件,可以合併一起調解。
()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所說的話以及曾經提出的讓步方案,如果調解不成立的話,將來法院審理的時候,都不能參考或作為裁判的基礎。

八、家事事件的審理程序
()家事事件的審理程序不會公開。
()基礎事實相牽連、有關係的家事訴訟、家事非訟事件,可以合併一起審理、合併一起裁判。
()家事調解程序以及審理程序進行中,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請社工人員或適當的人陪同當事人或關係人出庭,陳述意見。
()家事調解程序以及審理程序進行中,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選任程序監理人協助受監理人,保障其程序及實體利益;命家事調查官調查特定事項,協助法官瞭解真實。
()遠距訊問審理,保障因距離遙遠、無法出庭之當事人、關係人、證人等司法近用權;或家事非訟事件因緊急、急迫情狀,裁准暫時處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