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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_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2023-12-06

民事起訴狀_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民事 起訴 狀
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萬元整。
原      告:○○○
            住○○○○○○
被      告:○○○
            ○○○○○○        
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案件,依法起訴事:
       訴之聲明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如附件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之本票返還原告。
三、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司執字第○○○○○○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經查,被告執有如附件所示之本票向臺灣○○地方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並經該法院以○○○年度司票字第○○○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原告否認被告上揭系爭本票債權之存在,而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如獲勝訴確定判決,得排除被告行使系爭本票債權之危險,是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二、基礎事實:
(一)原告前於民國(下同) ○○○○○○○日,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萬元,以開立金額為○○○萬元支票、金額為○○○萬元之本票各乙紙為擔保,並以○○○○○○○○○樓房地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額為○○○萬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予被告,約定償還日期為○○○○○○○日,扣除每月利息30萬元後,實際取得款項為○○○萬元。嗣因屆期無法清償,經被告同意以每月繳息○○ 萬元及換票方式展延,原告遂每月交付○○萬元之利息予被告並更換擔保之支票;其後至○○○○月時,因被告表示逐月換票太過煩瑣,只需交付金額為○○○萬元、發票日為空白之支票乙紙,且每月17日正常支付○○萬元利息即可無限期展延前項借款之清償日,無需再換票換約,以免增加費用,原告亦按月繳納。
(二)嗣於○○○○○月,上開房地因訴外人○○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臺灣○○地方法院以○○○年度司執助字第○○○號執行拍賣,原告乃另行開立如附件所示之本票給予被告作為擔保,並通知被告參與分配。而在被告參與分配時,其主張對原告之債權除上開借款本金○○○萬元外,尚有自○○○○○○日起至○○○○○○○日止計○○○日,以每萬元本金每日20元計算,合計○○○萬元之違約金,而以總債權額○○○萬元聲請參與分配。嗣臺灣○○地方法院於○○○○○○○日製作之分配表中,亦將被告申報上開違約金債權○○○萬元列入應受分配債權之次序。當時,原告因認業已按月交付○○萬元之利息,還款期限乃依兩造間之協議而展延,並無逾期清償之違約情事。甚且,雙方借款之時並無違約金之約定,因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該分配表所列之違約金剔除。
(三)其後,案經臺灣○○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號民事判決判命:「本院○○○年度司執助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日製作之分配表,所載次序七所列被告○○○應列入分配金額之違約金新臺幣○○○萬陸仟元,應更正為新臺幣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而由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字第○○○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準此,原告所積欠被告之款項,乃為本金○○○萬元整及違約金○○○元整,誠屬有據。
(四)承上,被告乃就其○○○○○○元整之債權,在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司執助字第○○○號民事執行案件中,聲明參與分配,並全部獲償(原證1號―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司執助字第○○○號分配表影本乙件)。基此,原告對於被告所負債務當已全部獲償,原告開立如附件所示本票之擔保債務業因清償而全部消滅,彰然明甚。
三、綜上所陳,原告開立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務,業已連本帶利全部清償,被告再持該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實屬無據。為此,訴請  鈞院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如附件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司執字第○○○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則應予撤銷,並命被告應將該紙本票返還原告,而免損害原告權益。
四、聲請調查之證據:
     敬請  鈞院准予調取臺灣○○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號民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年度上易字第○○○號民事案件等卷宗,以明實情。
       謹   

臺灣○○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附    件―系爭本票影本乙件。
原證1號―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司執助字第○○○號分配表影本乙件。
中華民國○○○年 ○○月○○日
具  狀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