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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借貸契約範本_訴訟目的借款
2023-12-04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
貸與人― (以下簡稱甲方)借用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乙方辦理對於 等刑事告訴、民事訴訟、民事假扣押強制執行等所需之律師公費、法院規費、假扣押擔保金等款項,乃於民國 年 月間向甲方商借款項新台幣 萬元整,雙方合意成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關係。今為使雙方契約條件益臻明確,乃經雙方同意訂立本件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條款如下:
第1條 借貸金額
甲方願將新台幣 萬元整貸與乙方。其中包括目前已支付之律師公費、法院規費、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年度存字第 號提存書所提存之新台幣 萬元整提存金,以及未來陸續支付之相關訴訟費用。
第2條 借貸款項支付方式
甲方於本契約成立同時,除前項已支付之費用外,將代為保管剩餘款項並代為支付嗣後相關訴訟費用,且應於支付時保存相關單據以備乙方查考及雙方會算。
第3條 借貸期間
本借貸金錢期間為五年,乃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4條 隨時請求清償條款
甲方於借貸期間內,得隨時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通知乙方,請求結算並返還借貸金額。除雙方另有協議外,乙方應即全部清償,不得為部份清償或怠於履行。
第5條 約定利息
本件借貸契約無約定利息或其他報酬。
第6條 本借貸契約之履行地點
甲方之住所所在地。
第7條 補充條款
本契約未約定事項,悉遵民法消費借貸契約規定。
第8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9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壹式参份,由雙方及公證人各執乙份為憑。
貸與人(即甲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借用人(即乙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