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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契約範本_不動產管理
2023-12-04
信 託 契 約
立契約書人︰ (以下稱甲方)(以下稱乙方)
茲就甲方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 之建物及所座落土地持分,甲方擬基於信託目的移轉登記予乙方,乙方則同意為甲方擔任受託人,雙方合意簽訂協議條款如后:
第 一 條 契約關係人
ㄧ、委託人:甲方。
二、受益人:本信託契約為自益信託,受益人為甲方。
三、受託人:乙方,且經雙方約定無報酬。
第 二 條 信託財產
甲、乙雙方約定以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 之建物及所座落土地持分為信託財產。
第 三 條 信託目的
甲、乙雙方約定將信託財產移轉登記予乙方,乃基於保管信託財產、維修養護、日常管理,並於將來依據甲方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因而成立本件信託契約。
第 四 條 委託人查核監督權
ㄧ、甲方仍有使用居住信託財產之權利,並有查核及監督乙方保管信託財產狀況之權利,並得隨時請求乙方提出權利證明文件及相關報告。
二、乙方應於接獲查核監督要求後,立即於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信託財產狀況報告。
第 五 條 受託人注意義務
本件信託契約,乙方應以公平誠實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本契約規定事項。
第 六 條 受託人受任處理信託事務權限
ㄧ、乙方乃本於第三條信託目的而為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無處分、移轉、變更登記、設定負擔之權限。
二、若信託財產有以起訴、簽立契約、對外為意思表示等法律行為,藉以達成信託目的之必要,乙方應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後,方得為之。
三、乙方就信託財產接獲任何政府機關、司法單位、以及其他第三人之書函及其他意思表示,均應於接獲後立即通知甲方。
四、若因執行本件信託契約而有支付政府規費、稅金、以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情,應由乙方通知甲方並取得同意後,方得由甲方支付或由乙方代墊而向甲方請求歸墊。
第 七 條 受託人簽章義務
乙方就甲方所指示信託財產管理方式,應於雙方達成合意後,配合出具包括但不限於身分證件、印鑑證明、印鑑章等文件,俾履行簽章義務。
第 八 條 信託存續期間
ㄧ、自雙方簽訂本契約並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起,至乙方依據甲方遺囑辦理移轉登記為止。
二、除前項約定外,甲、乙雙方均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後,終止本件信託契約。
第 九 條 違約金
乙方若有違反本契約規定之義務,除應就甲方實際損害負賠償責任外,雙方並約定乙方應賠償違約金新台幣五百萬元整。
第 十 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ㄧ、若因本契約而涉訟,悉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雙方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實務信託慣例辦理。
第 十一 條 契約效力及收執
ㄧ、本契約經雙方簽署並於信託財產移轉登記後生效。
二、本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見 證 人:
見 證 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