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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契約範本_時尚產業類型
2023-12-04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造型沙龍國際連鎖集團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就甲方對於乙方美髮美體造型沙龍事業之投資認股事宜,達成共同投資、營運、成長、獲利之共識,爰就雙方約定細節臚列如下,俾供參酌。
第一條 背景說明:
(一) 造型沙龍國際連鎖集團及旗下分公司,乃從事時尚服務產業,主要營業項目為美髮、美體、產品、教育、地產裝潢等。
(二)乙方目前所架構之品牌平台,乃在台灣透過實體店面之經營模式,致力從事健康、精緻、時尚之事業領域研發,進而透過美的時尚連結美髮事業、美體事業、教育事業、產品研發事業等四大事業體。
(三)本於未來10年拓展市占率,進而延伸日本、韓國、新加坡、中國大陸、印尼市場之願景,致力於人才開發、招募、培育系統、延攬各國當地優質門市,吸引各地店家加盟合作,進而架構美的時尚通路。
(四)乙方保證所經營事業均本於法令規定,並無任何違反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作為。
第二條 投資認股總額:
本集團首期三年營運計畫,預計先行募足營運資金新台幣 萬元整。甲方同意於認購前三年先行預付股款,並於三年期滿後視乙方營運情況及投資結算淨值,決定是否優先認股。惟應注意本投資存在商業經營風險,應自行評估損益可能及產業前景,且無保證全額退還。
第三條 預付股款投資金額:
(一)本件投資認股契約書,乃以新臺幣 100 萬元為投資認股單位。
(二)每投資認股單位,乙方將以半年為期支付新臺幣五萬元整之營運紅利,並於每期末日前支付。三年內共計六期,營運紅利總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三)甲方所投資認股單位,由甲方依據乙方企業集團營業表現,就當時結算投資淨值自行決定是否優先認股。投資淨值需視經營實況,未必大於等於投資金額。
(四)甲方同意投資認股 □一單位 □二單位 □三單位。 (勾選並蓋印)
第四條 經營權:
甲方同意於三年期滿並決定投資認股完成登記前,不得干涉乙方之業務、財務、技術、行銷等經營事務。
第五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本件投資認股契約乃為非公開招募,非為本集團員工、主管、基本會員、VIP會員等特定身分,不得認購。
(二)關於投資認股營運紅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支付。
(三)甲方於簽立本件投資認股契約後,不得轉讓本件契約權利,未經乙方同意所為債權轉讓行為均屬無效。
第六條 契約效力:
(一)本件契約簽訂後,需俟甲方資金到位方始生效。營運紅利之派發及投資認股單位返還日期,均以甲方資金到位日期為基準日。
(二)雙方投資認股協議內容,均以本契約書為據。簽約前之任何口頭說明,須經雙方同意並載明書面,方始構成合約內容。
(三)簽約後如有更改本約之必要,雙方同意應另以書面為之。
第七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八條 契約份數及保管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甲方):
地址: 聯絡電話:
立契約書人(乙方):
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造型沙龍國際連鎖集團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就甲方對於乙方美髮美體造型沙龍事業之投資認股事宜,達成共同投資、營運、成長、獲利之共識,爰就雙方約定細節臚列如下,俾供參酌。
第一條 背景說明:
(一) 造型沙龍國際連鎖集團及旗下分公司,乃從事時尚服務產業,主要營業項目為美髮、美體、產品、教育、地產裝潢等。
(二)乙方目前所架構之品牌平台,乃在台灣透過實體店面之經營模式,致力從事健康、精緻、時尚之事業領域研發,進而透過美的時尚連結美髮事業、美體事業、教育事業、產品研發事業等四大事業體。
(三)本於未來10年拓展市占率,進而延伸日本、韓國、新加坡、中國大陸、印尼市場之願景,致力於人才開發、招募、培育系統、延攬各國當地優質門市,吸引各地店家加盟合作,進而架構美的時尚通路。
(四)乙方保證所經營事業均本於法令規定,並無任何違反法律及行政命令之作為。
第二條 投資認股總額:
本集團首期三年營運計畫,預計先行募足營運資金新台幣 萬元整。甲方同意於認購前三年先行預付股款,並於三年期滿後視乙方營運情況及投資結算淨值,決定是否優先認股。惟應注意本投資存在商業經營風險,應自行評估損益可能及產業前景,且無保證全額退還。
第三條 預付股款投資金額:
(一)本件投資認股契約書,乃以新臺幣 100 萬元為投資認股單位。
(二)每投資認股單位,乙方將以半年為期支付新臺幣五萬元整之營運紅利,並於每期末日前支付。三年內共計六期,營運紅利總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三)甲方所投資認股單位,由甲方依據乙方企業集團營業表現,就當時結算投資淨值自行決定是否優先認股。投資淨值需視經營實況,未必大於等於投資金額。
(四)甲方同意投資認股 □一單位 □二單位 □三單位。 (勾選並蓋印)
第四條 經營權:
甲方同意於三年期滿並決定投資認股完成登記前,不得干涉乙方之業務、財務、技術、行銷等經營事務。
第五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本件投資認股契約乃為非公開招募,非為本集團員工、主管、基本會員、VIP會員等特定身分,不得認購。
(二)關於投資認股營運紅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支付。
(三)甲方於簽立本件投資認股契約後,不得轉讓本件契約權利,未經乙方同意所為債權轉讓行為均屬無效。
第六條 契約效力:
(一)本件契約簽訂後,需俟甲方資金到位方始生效。營運紅利之派發及投資認股單位返還日期,均以甲方資金到位日期為基準日。
(二)雙方投資認股協議內容,均以本契約書為據。簽約前之任何口頭說明,須經雙方同意並載明書面,方始構成合約內容。
(三)簽約後如有更改本約之必要,雙方同意應另以書面為之。
第七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八條 契約份數及保管
本契約書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甲方):
地址: 聯絡電話:
立契約書人(乙方):
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