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訴訟須知
書狀例稿
契約例稿
書函例稿
技術授權契約範本
2023-12-04
技術移轉授權契約書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立契約書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所開發之 製程技術,業獲具有實用性之成果,今為落實技術應用並推廣運用于產業界,甲、乙雙方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訂立下列無償技術移轉授權條款,以資共同合作發展。
第一條 契約標的及定義
(一) 甲方所移轉授權者,包含 製程及相關生產設備。
(二) 前項所稱生產設備,乃由甲方定義並決定移轉項目及數量。
(三) 乙方無償提供200萬股公司股份,而予甲方入股合作共享研發成果。
(四) 本件移轉授權為非專屬授權,相關生產設備則為無償移轉所有權。
第二條 技術移轉授權方式
(一) 資料交付:甲方應於本契約簽立後三十日內,將技術資料交付予乙方。
(二) 諮詢指導:甲方於交付技術資料予乙方後,得配合提供乙方一個月以內之技術指導與諮詢講解。惟若超過此時限或乙方要求提供更為詳細之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則由雙方另行協議支付技術服務費及提供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方式等細節。
(三) 合作方式:本件移轉授權之 製程與相關生產設備,乃由乙方獲得移轉授權後,自行深入研究開發可供實用之 。對於乙方研究開發之製程及方法,甲方不負保證責任及協力義務。
第三條 技術移轉實施方式
(一) 智慧財產:乙方因本授權技術獲有包括但不限於專利、著作權、商標、產品外觀設計、營業秘密、電腦軟體、專門技術(know-how)及其他技術資料等智慧財產權或智慧之產出,均由乙方單獨享有權利。
(二) 研發成果:乙方因本授權技術,而將 材料研究開發至可供實用之 ,並足供商業銷售使用時,乙方同意另提供100萬股公司股份,俾利甲方入股合作,進一步共享研發成果。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 本授權技術之技術資料及技術知識(Know-How)為甲方所擁有,甲、乙雙方得經雙方之共同認可,再與第三者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契約,包含甲、乙方仍得自行實施授權技術之研究。
(二) 本授權技術之技術資料及技術知識,未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人。若有違反,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授權,並請求損害賠償。
(三) 乙方利用本技術生產相關產品銷售時,倘遇有任何專利侵權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乙方應儘速通知甲方並進行必要防禦程序,以保權益。
第五條 保密責任
雙方對於有關本授權技術之所有資料應以密件處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本技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乙方應要求其員工及相關人員共同遵守此保密責任。
第六條 無擔保條款
本授權技術係以契約簽訂時甲方所完成之技術狀態交付乙方,甲方將盡力協助乙方自行使用本授權技術,但不擔保本授權技術之可專利性、實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第七條 契約解除、終止
(一) 契約若有因故解除或終止之情事,乙方應於契約解除、終止時立即停止使用本技術資料,並於一個月內返還甲方所交付之技術資料。
(二) 乙方於契約解除、終止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產銷或利用本技術產出相關之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 乙方因本契約所應負之保密責任,不因本契約終止而失效。
第八條 稅務負擔
(一) 本件技術移轉授權契約乃為無償移轉授權,而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
(二) 本契約若經稅務機關通知任一方有應報繳稅捐之情事,均應由乙方予以負擔。
第九條 管轄機關
(一) 本契約應依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
(二) 若因執行本契約發生法律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或經雙方合意而以仲裁方式處理。
第十條 契約份數
本契約書正本壹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乙 方: 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