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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買賣契約_優先承買

2023-12-04

土地買賣契約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立買賣契約書人:
買方:     (以下稱甲方)
賣方:                      (以下合稱乙方)
緣乙方就下列不動產標的原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全部產權,並依規定通知未出賣之共有人是否願意以同一條件優先購買。經甲方以存證信函表示願意優先承買,今雙方協議訂立契約,絛件明列如下,以資遵守:
一、買賣不動產標示:
土地:坐落新北市三重區          地號壹筆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公同共有     
建物:新北市三重區               號(新北市三重區          建號),權利範圍:公同共有     
二、買賣總價款:新台幣          萬元整。
三、付款約定及交付辨法:
(1)本約簽訂時,甲方應一次給付乙方全部買賣價金(不含未同意出售價金),乙方親自收訖,同時乙方將身分證影本、土地所有權狀正本、印鑑證明正本以及過戶有關書類文件用印完成,交予甲方,以辦理過戶相關手續。
(2) 乙方依法應提存之買賣價金,由甲方給付並配合乙方辦理提存手續。
四、產權移轉:
甲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日後如需乙方本人或法律上有直接利害關係人出面協辦或補蓋印鑑章、補換證件等時,乙方應無絛件立即配含,不得藉故拖延刁難或要求任何額外費用,否則乙方應負因此而產生之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五、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有關權利人名義,得由甲方自行指定,乙方絕無異議。本契約應履行之權利義務,其效力及於登記名義人、承受人及繼承人。
六、稅費之歸屬:
(1)地價稅、工程受益費等雜項費用,雙方約定於過戶移轉前由乙方負擔,過戶移轉後由甲方負擔。
(2)有關買賣時發生之土地增值稅由乙方負擔,與甲方無關。
(3)對於甲方取得產權登記所需之繼承費用、代書費、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仲介費由甲方負擔。
七、其他約定事項:
    本買賣標的過戶完成時即依現況點交。
八、違約責任:
    倘甲方不願購買或乙方不願出售時,應給付他方已支付價款(包含但不限於未到期支票)二倍金額,作為解除契約之賠償金。
九、本買賣標的,乙方保證所提供之過戶必備文件、書類、授權書,絕無不法或偽造,並願負一切法律及過戶履約連帶保證責任。
十、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如有涉訟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本契約經甲、乙雙方簽章同意訂立,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特立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甲方) :
住      址:
身份證字號:

立契約書人(乙方) :
住      址:
身份證字號:

立契約書人(乙方) :
住      址:
身份證字號:
立契約書人(乙方) :
住      址:
身份證字號:
立契約書人(乙方) :
住      址:
身份證字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