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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合建協議書範本
2023-12-04
土地及建物都更整合協議書
甲方: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協議書人:
乙方: 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本案基地都更整合(包含處理地上原有座落建物、簽訂委建、合建契約等)進行事宜,需協調相關整合作業流程,雙方乃就所約定配合作業細節要點,訂立本件協議書俾利遵行,條款如下:
第一條 前言:
本協議書之簽訂,業經雙方充分了解本基地之狀況並進行都更整合,應依現況由乙方接洽全體地主及全體建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全體不動產權利人)達成都更協議,此協議包含處理地上原有座落建物、簽訂委建、合建契約等(以下簡稱合建等都更協議),俾利進行都更作業程序、完成法定都更契約、並協調都更作業流程、協助甲方與全體不動產權利人完成合建等都更協議履行。雙方本於公平原則合意訂定,並對本約內容有保密義務。
第二條 整合土地及地上物範圍:
土地座落標示:臺北市 區 段 小段
、 、 、 地號等4筆土地,基地總面積:約 坪(包含全部地上物)。上述土地面積、標示及權利範圍,仍依地政機關之實際登記內容為準。
第三條 乙方應履行之義務:
乙方應協助甲方完成下列事項:
- 與全體不動產權利人簽定合建等都更協議及信託契約書,並履行協議及契約,或排除其權利。
- 協助後續開發程序,協調處理全體不動產權利人與甲方間爭議。
- 乙方與全體不動產權利人進行洽商時,有關甲方與全體不動產權利人間之權利義務或其他事務,得經甲方書面授權後辦理。惟未經甲方書面授權,乙方對於全體不動產權利人間之任何承諾或意思表示,均由乙方自行負責及處理,與甲方無涉。
本協議整合佣金為新台幣 元整,分四期支付:
第一期:本合建等都更協議案基地全體不動產權利人,因乙方之仲介、整合而與甲方簽立完成全部合建等都更協議後,支付上述佣金10%,計新台幣 元整。
第二期: 事業計畫送件完成後,支付上述佣金10%,計新台幣 元整。
第三期:全體不動產權利人有超過百分之九十人數完成信託後,或於 年 月 日前,支付上述佣金20%,計新台幣 元整。
第四期: 待事業計畫核定完成後,支付上述佣金30%,計新台幣
元整。
第五期:建築執照取得並由全體不動產權利人依契約條件完成選屋作業並將全部地上物拆除完畢後,支付上述佣金30%,計新台幣 元整。惟若全體不動產權利人有任何拒絕依契約條件完成選屋,或以其他方式阻撓都更協議之進行者,乙方應於甲方向其發函催告後六周內完成協調,促使全體不動產權利人均依各自契約條件履行或完成選屋,以免付款條件不能成就。
第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 雙方於簽定本協議書後,乙方不得為第三者仲介、開發本協議書所約定範圍之基地,並需完成本基地全體不動產權利人簽立合建等都更協議,為本基地整合完成。
- 甲方僅負有履行本協議約定之支付義務。乙方對於全體不動產權利人或第三人所支付或應支付之任何費用,概與甲方無涉。
- 乙方違反前二項約定時,視為捨棄本協議第四條之佣金請求權,已領取者亦應負返還之責,同時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乙方對本基地整合期間為期二年,整合完成時甲方應在期間內接受合建等都更協議簽約事宜。
甲方因本件都更與全體不動產權利人所簽訂之合建等都更協議,如因包括法令變更或拒絕拆遷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而終止都更協議或無法繼續進行,則本件協議因甲方之通知而終止,雙方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第七條 協議效力與合意管轄:
- 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經雙方以書面進行補充及修正,亦與本協議書內容具有同等效力。
- 如因本協議書之權利、義務事項有涉訟之必要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縱於本契約書有無效、撤銷、終止、解除或其他相關事由時,雙方同意依然由臺灣臺北地方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協議書乙式叁份,由甲、乙雙方及見證律師各執乙份。
立協議書人:
甲 方 :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
地 址 :
乙 方 : 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
地 址 :
見 證 律 師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