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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萬建樺律師受任辦理土地分割、土地登記、土地產權爭議,以及承攬工程相關爭議,包含鄰損賠償、給付工程款、給付追加工程款、契約終止與賠償等案件,節錄近十年來部分代表性勝訴案件,提供參考。


關於承攬契約相關爭議,包括瑕疵損害賠償、扣款爭議、簽訂承攬契約、以及工程款訴訟案件,應該注意的幾個重點
全部系列文章請參考:♦♦♦執業筆記,工程爭議案件♦♦♦


一、承攬瑕疵損害賠償與扣款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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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完工業主不付款的原因,經常是聲稱工程有瑕疵,了解承攬瑕疵擔保相關規定與實務見解,進而清楚工程糾紛解決途徑。此外,針對瑕疵損害瑕疵結果損害,以及承攬瑕疵擔保不完全給付、承攬損害賠償時效等問題簡要說明。內文包含民法承攬契約規定,實務關於承攬契約重要見解,承攬工作瑕疵、承攬契約瑕疵扣款。以及工程完工業主不付款、客戶不付尾款、裝潢業主刁難、業主不給錢、或者設計師不付尾款,如何寄發積欠工程款存證信函,解決工程尾款收不到的問題等。

()追討工程款、尾款、保留款等,應注意重要事項、()承攬報酬—工程款之請求權基礎與計算方式、()催告修補瑕疵係請求償還修補費用之重要要件,並提供積欠工程款之聲請支付命令例稿。

 

二、簽訂承攬契約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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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說明的是,除了參考承攬契約範本,自行撰擬或簽訂承攬契約,應約定哪些項目,以及各項目應約定之內容及應注意事項。主要說明重點分別有:
 

1.承攬契約重點—承攬標的或承攬工作、2.承攬契約報酬與各期付款條件、3.契約履行期或履行契約期限、4.業主應負擔之代辦費用或其他類似費用、5.業主及承攬人各自應負責之事項、6.工作變更及承攬期限展延問題、7.雙方構成違約之情形以及其效果、8.保固期限及範圍。以上都是工程承攬契約範本經常沒有說清楚的事。

 

三、工程瑕疵與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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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說明下列重點:

()製造物供給契約之契約性質判斷: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物(或材料)財產權之移轉,有買賣契約性質者外,應推定該材料之價額為報酬之一部,當事人之契約仍應定性為單純承攬契約。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即適用買賣之規定。究為「承攬契約」抑或「製造物供給契約」,關鍵應在於「是否移轉工作物所有權」而定,至材料由何人提供,並非承攬定性之必然要件。()OEM代工模式與一般承攬契約之區別。()瑕疵擔保責任之特約與免除。()定作人如認承攬人之工作有瑕疵,僅得於定期催告修補被拒,或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或不能修補時,行使解除權或請求減少報酬,而不得逕行解除契約。()縱有瑕疵,仍無解於定作人給付報酬之義務。()定作人於工作交付後或作完成時,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現瑕疵者,不得主張瑕疵擔保之各項權利。

 

四、承包商針對業主主張工程瑕疵扣款之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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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針對工程完工業主不付款之情形,包含業主刁難、客戶不付尾款、裝潢業主不付錢,或者實際上確實存在瑕疵,而有工程瑕疵擔保責任。此外,針對承攬契約所約定違約金,如何適用時效規定。針對此等工程款糾紛,或因裝潢尾款不付提告時,整理分析常見之相關爭議。

()定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如不於期限內修補時,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瑕疵擔保發現期間。()未依法通知瑕疵修繕。1.不得逕行解除契約、2.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3.請求修補與不完全給付賠償。()關於瑕疵賠償、減少價金與給付承攬報酬。()承攬契約所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之時效。

 

五、履約期限與逾期違約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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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逾期違約金,係指承攬工作超過履約期限所應支付之違約金,工程承攬契約通常都會制定逾期罰款或違約金之規定,且罰款比例通常甚高,一旦逾期受罰通常金額都相當龐大,吃掉相當獲利。這系列工程爭議文章及簡報所要說明的是,承攬契約所約定之履約期限,因逾期所產生之相關違約金爭議。包括逾期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之多少比率為上限(即逾期違約金上限)、契約約定違約金多少合理、逾期違約金計算範例、工程違約條款、以及逾期罰款所生相關爭議。本文先就履約期限與逾期違約金爭議之相關規定及實務各單位制定範本,簡要說明。

()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單位?()台北市捷運系統工程一般條款。()採購契約要項。()逾期罰款爭議—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履約遲延責任與申請工期展延。

 

六、承攬廠商因展延工期所生成本與工程延宕所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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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廠商必須遵守履約期限,但相對在不可歸責於承攬廠商所產生的工期展延,或者因施工界面整合疏失所生工程延宕,廠商經常必須負擔額外成本,甚至因而產生損害。承攬廠商針對此部分成本或損害,能否為自己爭取權益。

()關於展延工期與工地現場維持成本問題。()契約終止前因工程延宕所生之損害。()最高法院相關實務見解。

 

七、承攬包商履約逾期責任之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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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逾期違約金,係指承攬工作超過履約期限所應支付之違約金,工程承攬契約通常都會制定逾期罰款或違約金之規定,且罰款比例通常甚高,一旦逾期受罰通常金額都相當龐大,吃掉相當獲利。承攬包商針對履約逾期責任,有無可能主張減輕甚或免除?什麼情形可以減輕或免除?

()承攬包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延給付者,雖不負遲延責任,但不可歸責之事由,應由承攬包商負舉證之責。()政府採購法規定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刪除後之適用。()如果業主對於包商的遲延也有過失,例如業主未先進行前置程序或其他應先提供之協助,則應減輕包商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不可歸責於業主之遲延—遲延交付土地致承攬人遲延完工,應視承攬包商能否預見。()實務上針對履約期間爭議常見之承攬契約條款。()承攬廠商之遲延責任與定作人與有過失問題。()逾期違約金過高而予以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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