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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寫遺囑?五種書立遺囑的方式,什麼情況會無效,以及自書遺囑範例

2024-08-03


 
想要寫遺囑?立遺囑懶人包:必須了解立遺囑的方法、遺囑的要件、遺囑無效的原因與案例,以及書寫遺囑範本、 自書遺囑範例。



懶人包簡報檔影片看這邊:立遺囑應注意事項說明簡報

 這篇文章要說明的是:
一、立遺囑的五種方法—怎樣寫遺囑才有效,用什麼方式寫遺囑
二、書寫遺囑範例—自書遺囑怎麼寫
三、遺囑無效
四、遺囑之無效、遺囑之不生效力、以及遺囑之撤銷
五、遺囑侵害特留分實務問題—特留分被侵害之人行使扣減權

 

一、立遺囑的五種方法—怎樣寫遺囑才有效,用什麼方式寫遺囑:

   
       請問立遺囑一定要律師嗎?怎麼立遺囑才具法律效力?依據民法第1187條及第1189條的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而立遺囑的方式,則區分為:(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自書遺囑是可以自己寫的,但是要注意各項要件,以及特留分的規定。

(一)自書遺囑—自書遺囑一定要手寫嗎:

   
       自書遺囑 可以公證嗎?自書遺囑一定要手寫嗎?依據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因此關於如何執行自書遺囑,可以初步了解有幾項要件:1.遺囑人全部親自用手書寫,不可由他人代寫或以電子檔方式記錄。2.要清楚載明日期,記明年、月、日。3.親自簽名。4.為了避免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或不符形式要件,建議可請律師見證或公證人公證。

自書遺囑親筆書寫重要性
(二)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一定要公證嗎: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自書遺囑一定要公證嗎?遺囑公證有效嗎?雖然不是法定要件,但是可以確保遺囑有效且將來不易產生真偽爭議。

 

(三)密封遺囑—長榮集團張榮發先生遺產案件爭議: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在長榮集團張榮發先生遺產案件爭議中,張榮發先生的遺囑即是採用密封遺囑的方式。而依前開說明,密封遺囑是先把遺囑寫好後,予以密封並在封縫簽名,找兩位見證人後,拿給公證人,並當面陳述是自己的遺囑,請公證人做成公證書。公證人則在密封的封面記明提出的時間、遺囑人的陳述後,和遺囑人、見證人一起簽名。該案的爭議即在於其他繼承人認為張榮發先生當時已經沒有遺囑能力,且未親自簽名,也未親自指定見證人,未向公證人陳述是自己的遺囑、未向公證人陳述繕寫人的姓名及住居所等,因而主張該遺囑法定要件有所欠缺。

 

(四)代筆遺囑—代筆遺囑效力與代筆遺囑要件:


1.代筆遺囑要幾個見證人?指定三人以上。代書可以代寫遺囑嗎?代筆遺囑需要律師嗎?不一定,但是律師代筆必然專業、有效、權益有保障。代筆遺囑 可以公證嗎?可以由公證人進行公證。代筆遺囑打字?代筆遺囑可以打字嗎?「自書」遺囑應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不得用影印或打字方式為之,「代筆」遺囑,則可以由代筆人親自書寫,或以電腦打字列印製作。
2.代筆遺囑效力與代筆遺囑要件: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五)口授遺囑—口授遺囑要件、口授遺囑效力與口授遺囑範例:


1.如果自己不想寫,像電影一樣躺在床上請他人代筆可行嗎?
依據法律規定,口授遺囑必須在特定情形下才可適用。僅限於立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因而不能用其他方式書立遺囑者。否則,仍必須以前面所列四項方式書立遺囑。此外要注意民法第1197條的特別規定,必須在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民法第1197條: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2.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二、書寫遺囑範例—自書遺囑怎麼寫:

 

(一)自書遺囑範例一:

遺  囑
立遺囑人○○○,民國○○年○○月○○日生,戶籍地址:○○,身分證字號:○○。
茲依民法之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下:
一、財產狀況:
(一)不動產部份:
1.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建物,全部所有權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單獨全部繼承。
2.同上,以此類推。
(二)動產部分:
1.存款:○○銀行○○帳戶存款,由第三順位繼承人單獨全部繼承。
2.股票:○○
(三)其他資產:
1.○○
2.○○
二、本人若前有訂立其他遺囑,應以本件遺囑為有效版本。
三、本人指定○○○為遺囑執行人。(若無則免)
立遺囑人:○○○(親自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二)自書遺囑範例二:

遺囑
本人是○○○(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為:民國○○年○○月○○日),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路○○巷○○號○○樓。今於心理及精神狀態正常之情境下,自行書立遺囑,內容如下:
一、財產狀況:
(一)同意遺贈第三人之不動產部分:
1.針對門牌號碼○○市○○區○○路○○號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建物:○○區○○段○○建號、應有部分全部;土地:○○區○○段○○地號、應有部分○○分之○○),以及該建物所屬共同使用部分,全部指定贈與○○(身分證字號:○○○○)。
2.針對門牌號碼○○市○○區○○路○○號之建物及其坐落土地(建物:○○區○○段○○建號、應有部分全部;土地:○○區○○段○○地號、應有部分○○分之○○),以及該建物所屬共同使用部分,全部指定贈與○○(身分證字號:○○○○)。
(二)同意遺贈第三人之動產部分:
1.針對名下○○銀行、戶名○○、帳號○○之全部現金存款,全部指定贈與○○(身分證字號:○○○○)。
2.
(三)其他資產部份:
二、本人若在先前訂有其他遺囑,應以本件遺囑為有效版本。
立遺囑人:○○○(親自簽名)
立遺囑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三、遺囑無效:


    依據前開說明,民法對於遺囑形式及內容有嚴格規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有可能將來產生爭議並由法院判決確認無效。因此,縱使希望透過預立遺囑避免後代爭執,或實現自己的意志,也必須遵循法律相關規定、符合法律要件,才能達到目的。避免所寫遺囑歸於無效,不僅無法貫徹自身意志,反而為後代憑添糾紛。
遺囑無效的常見原因

(一)自書遺囑,常見的無效原因如下:

1.未全部親自書寫,或用電腦打字。
2.未簽署日期(年月日)。
3.未親自簽名。
4.增刪塗改,未註明字數及簽名。
5.遺囑破損或塗銷。

()代筆遺囑,常見的無效原因如下:

1.證人資格不符:
    民法第1198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2.立遺囑人已經陷於意識不清的狀態,或者認知能力有障礙,欠缺足夠理解能力等,通常可以透過醫療紀錄進行確認。

(三)此外,常發生的爭議亦有忽視特留分的規定,引起後續繼承人間的訴訟糾紛。

  

 四、遺囑之無效、遺囑之 不生效力、以及遺囑之撤銷:


 

(一)依據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各種立遺囑的方式都有嚴格規定,如果立遺囑之方式違反規定、不符合法律要件,則遺囑無效。

 

(二)遺囑之無效:


    遺囑的作成要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才會有效力,遺囑的類型有五種,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每種遺囑方式各有其形式要件,如立遺囑之方式不符合法律要件,則遺囑無效。此外,無行為能力人(例如受監護與輔助宣告之人),作成之遺囑也會無效。
 

(三)遺囑之不生效力:


    此外,遺囑不生效力,係指形式上符合規定,但卻因某些客觀原因而無法生效:例如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遺囑繼承人、受贈人在遺囑成立後喪失繼承權、遺贈權。附解除條件的遺囑,條件已成就等。
 

(四)遺囑之撤銷:


    如果遺囑係因錯誤或受欺詐、脅迫,違反遺囑人之真實意願。或者有數份遺囑,內容互相矛盾、牴觸。但如果可以辨識各份遺囑時間先後,且在最新一份載明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則無此問題。
 

五、遺囑侵害特留分實務問題—特留分被侵害之人行使扣減權: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判決:

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民法第1151條、第1187條、第122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之情形,非僅限於遺贈,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1項)、應繼分之指定,亦屬之。是被繼承人因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之指定,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超過其所得自由處分遺產之範圍,特留分被侵害之人亦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惟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與特留分被侵害,二者法律概念意義有別;「違反」特留分者,固為立遺囑人,「侵害」特留分者,則係受遺贈人或受益之繼承人,二者主體並不相同;倘遺囑內容未被履行,即無現實特留分被侵害而受有損害可言,自無從行使扣減權。又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上,特留分被侵害之人所行使之扣減權,性質上為物權之形成權,一經合法行使,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自仍概括存在於全部遺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