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中有人不同意用遺產中的銀行存款繳遺產稅,遺產稅多久內要繳?遺產稅可以分期付款嗎?
2024-07-27
繼承人中有人不同意用遺產中的銀行存款繳遺產稅,遺產稅多久內要繳?遺產稅可以分期付款嗎?關於遺產稅繳納相關爭議,一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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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人不同意怎麼辦—繼承人多數決處理實物抵繳程序:
(一)問題:被繼承人遺留銀行存款,但是繼承人間對於遺產分配存在爭議,因而對於是否要以存款抵繳遺產稅,無法達成共識。遺產稅繳納期限應過展延之後,即將到期。繼承人應該怎麼處理。
(二)解答:可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辦理:「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
(三)詳細說明及規定:
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第7項: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
2.財政部賦稅署106年12月0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
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二、遺產稅多久內要繳—贈與稅繳納期限及遺產稅繳納期限:
(一)死亡多久要申報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三)遺產稅繳不出來會怎樣?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逾期繳納遺產稅將被處以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罰鍰,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 利息的計算方式是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的利率為基準。
三、沒有現金怎麼辦—無法一次繳納,申請分期或實物抵繳:
(一)遺產稅可以分期付款嗎?申請分期—最多三年: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因此期限最長為36個月,亦即遺產稅分期繳最長可分3年。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二)實物抵繳—
1.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
(1)申請範圍︰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確有困難者始得申請(遺產如包含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實物,應以現金及銀行存款繳納不足部分申請抵繳)。
(2)申請時限︰請於納稅期限內申請,逾期將加徵滯納金、利息。
(3)應檢附文件︰繳款書正本、核定通知書影本、財產清單、以土地抵繳者: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財產證明文件、分區使用證明書、以房屋抵繳者: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財產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房屋稅稅單、繼承人抵繳同意書(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申請)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如為代理人代為申請之案件,應併同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附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
本法稱農業用地,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