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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銀行法案件的提告重點與辯護應注意方向-違法收取投資、吸收資金案件 (五)關於民事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與答辯方向

2023-12-06

違法收取投資、吸收資金案件 一、被害人僅屬間接被害人,依法應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實務上早期見解,有認為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目的在於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被害人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也僅屬間接被害人,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在程序上被害人必須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否則附帶民事訴訟恐怕會遭到駁回,更因刑事審理程序進行過久,遭受時效消滅之不利益。
    此可參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4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57號、107年度台抗字第169號、106年度台抗字第279號民事裁定意旨:
  按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應不得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29條第1項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並非被告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縱受損害,亦屬間接被害人。揆諸首揭說明,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

二、法院應許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其後,最高法院修正見解,為了避免直接駁回訴訟,導致被害人遭受時效消滅之不利益,因此裁示如果案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要件,法院不能直接駁回而應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讓訴訟可以合法繼續進行。
此可參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參照)。職故,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應命其補正繳納裁判費,而符法制

三、時效抗辯:
    而在因銀行法所生民事賠償訴訟案件,常因銀行法案件當事人眾多、案件資料繁多、客觀事實龐雜,導致偵查及審理時間漫長。因此,被害人應留意在知悉犯罪事實兩年內提起訴訟,以免時效消滅而成為被告抗辯理由。相反的,被告方面則可留意時效問題。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縱認原告主張屬實,惟依原告在調查局所自陳:「……」(請參見被證1號……)。若然,則原告至少在10512月底,即已「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審諸原告係於10810月間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以原告知其受到損害,迄至原告起訴日為止,業已超過兩年。為此,被告爰主張時效抗辯,敬請鑒察。

四、關於時效抗辯應注意事項或可以爭執之方向
()時效起算點。
()有無時效中斷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