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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銀行法案件的提告重點與辯護應注意方向-違法收取投資、吸收資金案件 (一)分析大綱

2023-12-05

違法收取投資、吸收資金案件 一、萬建樺律師曾經承辦案件類型以及實務曾見之投資標的
    無論何種案件類型及投資標的,其基本架構均不脫:獲利豐厚新興事業、吸收資金並保證還本及發放紅利、招攬第三人有動態獎金與靜態獎金。
  1. 合會、互助會類型:互助會吸金案-金圓互助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金重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2. 生物科技類型:有機堆肥投資吸金案-藍金科技公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
  3. 博弈產業類型:圓夢贏家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4. 外匯及黃金交易類型:馬勝基金案-馬勝金融集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金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5. 碳排放交易類型:碳基金案-臺灣碳排放公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6. 海底撈寶類型:南非吸金案-博瑞外島金融集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金訴字第 33 號刑事判決)
  7. 網路商城類型:十度網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8. 基因檢測類型:聯合基因集團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9. 網路購物類型:榮太購物商城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金訴字第21號刑事判決)
  10. 精品銷售類型:三盈網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金重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11. 露營車租購類型:中信昌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金重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12. 外匯代操類型:哈斯根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13. 目前常見而經偵辦或起訴之投資類型:
(1) 虛擬貨幣(乙太世界、 IBCoinEXP assetU)
(2) 海外房地產(泰國、馬來西亞、緬甸….)
(3) 新興能源事業(太陽能、風力發電、綠電)
(4) 健康食品(亞福案牛樟芝)
(5) 博奕事業(思鎧集團SKY BEENZ)
二、銀行法之相關法條依據
  1. 銀行法第5條之一「收受存款」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1. 銀行法第29條之一 「準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1. 銀行法第125 「罰則」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三、銀行法案件之基本構成要件與答辯方向
  1. 收受存款或是準收受存款?
本金、利息、紅利、股息。
業界常見動態獎金、靜態獎金、對碰獎金、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獎金。
顯不相當的報酬?
答辯方向與可能涉及競合之罪:有無顯不相當之報酬;多層次傳銷法。
  1. 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由核心往外輻射劃定界線:
自己、親密家人、普通親友、好友、朋友、同事、以及往外擴散之對象。
答辯方向與可能涉及競合之罪:有無招攬;刑法詐欺罪。
  1. 加重構成要件: 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刑度差異: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vs.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個人所得而係集團總招攬金額。
關於經營成本與返還紅利重複投入金額是否扣除-最高法院見解
如何區分個人所得與總招攬金額未必故意之範圍
  1. 減刑之法定條件
125條之4「刑之減輕」
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1. 實務量刑因素與課刑範圍:
(1)位置核心、準核心、線頭(領導)、外圍、小規模投資人。
(2)認罪與否:客觀事實、主觀犯意、違法性認識
(3)是否與下線投資人達成和解:全部金額、部分金額、民事訴訟。
(4)法人負責人:主犯或共犯、共犯之減刑。
  1. 本罪與其他犯罪之競合:
(1)多層次傳銷法:傳統見解與最近實務趨勢。
(2)刑法詐欺罪:最高法院前後見解。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
(3)洗錢防制法:最新趨勢與分析。
(4)組織犯罪條例:潛在風險。
四、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與犯罪所得沒收等問題: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保護法益問題、時效問題。
()犯罪所得沒收應注意問題,被害人如何請求發回扣押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