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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蒐整

承攬報酬時效與起算點

2023-12-12

承攬報酬時效與起算點 一、懶人包:
    關於水電、木作、泥做、裝潢、室內裝修、以及營造結構工程,應付工程款均是屬於承攬報酬,必需注意承攬報酬請求權有兩年時效之規定。此外,也須注意時效的起算點,是起訴請求或提出答辯所應注意的細節。

二、相關法條:

民法
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514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三、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19號民事判決:「承攬採報酬後付原則,除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外,承攬人於工作完成後,始得請求報酬。工程實務雖多採用分期估驗付款及結算工程款給付方式,惟承攬契約之工程款債權仍為一體,僅係其付款方式為可分期給付而已。而一般估驗款不涉及工程驗收交付,僅在確認估驗期間內已完成工程之數量與價值,如估驗計價有爭議,各期估驗工程款數額即無法確定,定作人對工程估驗款之付款不視為工程之驗收,嗣後復發現錯誤得更正之,甚而在驗收時扣減等,尚不得以估驗請款時為消滅時效起算之時點。」

四、律師解析:
(一)承攬報酬請求權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工程實務雖多採用分期估驗付款及結算工程款給付方式,時效仍應自工程驗收交付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