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筆記
銀行法案件
工程爭議案件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家事案件
實務見解蒐整

公共工程爭議案件之聲請調解與時效中斷

2023-12-12

工程案件_聲請調解與時效中斷 一、懶人包:
    關於公共工程爭議案件,縱使當事人雙方在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若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前或送達後10日內提起訴訟,則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故時效仍屬中斷而不致有完成而消滅之情況發生。
二、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3項: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三、律師解析:
    縱使當事人雙方調解不成立,若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前或送達後10日內起訴,則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故時效仍屬中斷而不致有完成而消滅之情況發生。是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調解之規定,則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不成立案件,應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之規定,只需聲請調解之一方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前或送達後10日內起訴,即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中斷時效之進行。
(一)「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訂有明文。
(二)「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三)縱使當事人雙方調解不成立,若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前或送達後10日內起訴,則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故時效仍屬中斷而不致有完成而消滅之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