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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減刑問題文章系列3:毒品案件關於情堪憫恕—刑法第59條之適用
202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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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的減刑問題文章系列3
毒品案件關於情堪憫恕—刑法第59條之適用
本系列文章要說明的是販賣大麻以及其他毒品案件減刑的相關制度及規定,包括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得酌量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減刑的具體規定、自首制度(未發覺之罪自首可減輕刑罰)、緩刑條件(毒品案件中緩刑的適用情形)、以及量刑因素(毒品數量、持有目的等影響減刑的因素)。
一、關於毒品罪觀察勒戒、毒品罪法律諮詢、毒品罪減刑及毒品律師查詢,你所應該知道的那些事:
關於毒品罪觀察勒戒、毒品罪法律諮詢、毒品罪律師,你所應該知道的那些事。針對刑法59條情堪憫恕之減刑理由,依據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然而什麼叫做顯可憫恕,什麼是情堪憫恕,顯可憫恕的案例為何,刑法第59條的適用情況為何,主要可以參照法院判決的實務見解。首先,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是衡酌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適用,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21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