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大麻法律效果與減刑規定
2024-08-03
販賣少量大麻給朋友,有沒有可能不用被關,大麻幾級毒品?販賣大麻初犯有可能可以緩刑嗎?
我只是在朋友詢問的時候,不懂大麻台灣法規,賣了手中的一點點大麻給他,就被抓了。後來才知道法律規定販賣大麻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有沒有辦法緩刑不要被關?
這個問題牽涉到販賣二級毒品刑責,以及法律規定的各項減刑規定,包括未遂、自白、供出上游、情堪憫恕等規定。從警察調查、檢察官詢問開始,就必須注意如何符合各項減刑規定,規劃答辯方向,才有可能爭取緩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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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大麻被抓,跟抽大麻被抓,或持有大麻被抓,完全不同。屬於販賣二級毒品的重罪,即便是大麻初犯,跟吸食大麻刑責或持有大麻刑責完全不同。
(一)台灣大麻算幾級毒品?抽大麻被抓、抽大麻罰多少?持有大麻關多久?關於吸食大麻刑責或持有大麻刑責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吸食各級毒品會有何種處罰,偵查及審理程序會如何處理?
(二)吸食各級毒品,一定要觀察勒戒嗎?關於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吸食毒品被查獲,可否不要進入戒治所觀察勒戒?有無其他選擇? 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吸食毒品被查獲,會被判甚麼刑?如果不想被起訴判刑,要怎麼做?
二、販賣大麻初犯有可能可以緩刑嗎?
(一)販賣大麻或種大麻刑責—依法屬於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麻的相關規定,販賣二級毒品刑責,第4條第2項明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販賣二級毒品縱使初犯,如果不符合減刑的規定,並經法院認定確實有製造、運輸、販賣大麻的行為,最低刑度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緩刑而必須被關。縱使符合緩刑相關規定,仍必須判刑二年以下,才有可能宣告緩刑,不用坐牢。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必須符合三個減刑規定,或者供出上游並另外符合至少一個減刑規定,才有可能判刑二年以下,並且宣告緩刑。以下是各項減刑規定,關於大麻初犯相關規定及判決理由。
(二)販賣二級毒品未遂罪、販賣未遂判多久:
1.因為警察釣魚而約定交付,或者還沒完成交易即被緝獲。
刑法第25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法院判決理由:按大麻、四氫大麻酚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被告2人與喬裝買家之員警間,議定交易毒品之數量及價格,已著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因交易對象為喬裝買家之員警,該員警實無購買毒品真意,虛偽買賣毒品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伺機逮捕,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毒品行為,應論以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販賣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2人已著手實施販賣第二級毒品構成要件行為而不遂,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毒品減刑規定—自白減刑規定、偵查中自白減刑:
1.製造大麻、運輸大麻、販賣大麻的減刑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2.法院判決理由: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2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參照上述規定,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毒品減刑規定—供出毒品來源減刑規定:
1.重點:此項規定可以減輕至三分之一(刑法第66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2.製造大麻、運輸大麻、販賣大麻的減刑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3.法院判決理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本件係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販賣大麻予被告之犯行乙節,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年○○月○○日北檢○○偵○○字第○○○○號函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頁),就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遞減其刑。
(五)刑法59條規定—情堪憫恕酌減其刑:
1.刑法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2.法院判決理由: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為「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而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者,其之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未盡同,有為大盤毒梟販賣鉅量者,復有小盤毒販零賣少量者,危害社會程度自屬有異,衡以被告年紀甚輕,且本案犯行之購毒者單一,數量非鉅,所生危害有限、情節尚非重大,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尚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等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是被告本案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三、從上面的規定可以知道,雖然製造大麻、運輸大麻、販賣大麻屬於重罪,但是只要迷途知返、處理得宜,仍然有機會獲得法院寬容對待、宣告緩刑的寬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