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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蒐整
關於進入公寓大廈樓梯間,在他人門口張貼紙條是否構成犯罪
2023-12-25

一、第三人進入公寓大廈樓梯間,在被害人門口張貼字條,內容或許未必構成恐嚇罪或公然侮辱罪,但其行為可能已經構成不法侵入住宅罪。
二、相關法規:
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06條訂有明文。
三、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1104 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不法侵入住宅罪,所保護之客體為個人居住之安寧與生活私秘之保持,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稱「侵入」,係指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允許,擅自入內者而言。又「住宅」為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公寓大廈均屬之,是公寓大廈之電梯間、樓梯間等公共區域雖係供住戶出入通行,然就整體言,該等區域亦為公寓大廈之一部分,而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亦應屬住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