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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各級毒品會有何種處罰,偵查及審理程序會如何處理?
2023-12-24

壹、如果因為吸食海洛因、嗎啡、安非他命、大麻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遭到第一次查獲,在法律程序上會如何處理:
一、處理程序:
(一)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1.觀察無繼續施用傾向,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2.觀察有繼續施用傾向,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不得逾一年。
(二)未成年人:
1.少年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二月。
2.觀察無繼續施用傾向,應即釋放並裁定不付審理;觀察有繼續施用傾向,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不得逾一年。
(三)如果在被查獲之前,可以主動向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檢察官或少年法院會以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處理(但以「一次」為限)。因此如果發現少年有吸食第一、二級毒品情形,可以趕快尋求法律幫助並主動向指定醫療機構請求治療,不會留下汙點。
二、法律依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貳、如果因為吸食海洛因、嗎啡、安非他命、大麻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遭到第二次查獲,會因為跟第一次查獲相距是否超過三年,在法律程序上有不同處理方式:
一、吸食毒品第二次查獲處理程序:
(一) 三年內再犯:
1.檢察官或少年法院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2.「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詢問是否「戒癮治療」換取緩起訴處分。
(二) 三年後再犯:
1.聲請法院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觀察是否還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
2.未成年人:少年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無繼續施用傾向,應即釋放並裁定不付審理。
觀察有繼續施用傾向,聲請法院裁定強制戒治,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不得逾一年。
二、法律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應即釋放,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
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者。
被告有下列情事之一時,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但無礙其完成戒癮治療之期程者,不在此限:
一、緩起訴處分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
二、緩起訴處分前,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
三、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3條
檢察官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徵詢醫療機構意見時,醫療機構應就被告之毒品使用嚴重程度、有無毒品成癮以外之精神疾病、治療規畫及其他戒癮治療相關事項進行評估,並將結果回復該管檢察機關。
檢察官如指定由醫療機構以外之治療機構執行戒癮治療時,應於緩起訴處分前,另徵詢該治療機構之意見;該治療機構應就被告由其進行戒癮治療之可行性及合適性進行評估,並將結果回復該管檢察機關。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7條
執行戒癮治療之治療機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藥癮戒治機構。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替代治療執行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可執行戒癮治療之機構。
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14條
檢察機關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或其他法規規定撤銷緩起訴處分時,應即通知治療機構。
參、吸食K他命、FM2、一粒眠、蝴蝶片或佐沛眠等毒品被查獲:
一、處理程序:
1.成年人: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2.未成年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第2項處理。
二、法律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精神或其他心智顯有障礙者,令入醫療機構或其他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並得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前項規定,於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之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