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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蒐整
各級毒品之違法態樣以及相應之處罰規定
2023-12-24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級毒品違法行為刑度整理及相關規定:
其他重要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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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種罌粟、古柯、大麻罪 |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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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罌粟、古柯、大麻種子罪 |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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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或轉讓罌粟、古柯、大麻種子罪 |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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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其刑規定 | 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施用、持有各級毒品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各級毒品者,而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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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 施用第一及第二級毒品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各級毒品違法行為說明:
(一)可能構成違法的行為,包含了: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條例第4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5條)、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使人施用(第6條)、引誘他人施用(第7條)、轉讓(第8條)、施用(第10條)、持有(第11條)。
(二)各級毒品違法行為會被判多久:
1.施用毒品的處罰: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的規定,分別會被處以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跟3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依毒品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則是會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鍰,且須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2.矯治方式:
依刑法第88條的規定,施用毒品成癮者,在執行刑罰前應進入適當處所進行矯治;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則更詳盡地規定,以下分別說明:
(1)觀察勒戒: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應先進行為期2個月的觀察勒戒。
(2)強制戒治
此時施用毒品者將進入戒治所進行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強制戒治。
3.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其中第2項規定,主要在獎勵嫌犯之悛悔,同時讓偵查機關及審判機關容易發現真實,以利毒品查緝,以利防制毒品之危害。因此,不論該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以及其自白後有無翻異,主要在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有」自白,即應依法減輕其刑。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也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主要目的是為了有效追查毒品來源,斷絕毒品供給。只需要被告願意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即可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時符合二項規定,除予以免除其刑之情形外,自應依刑法規定遞減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修訂版
重要修正項目:1.將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最低法定刑提高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混合二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修正降低為五公克以上。
4.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
5.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6.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時機。